七部门: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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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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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民政部网站,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到,省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当地养老服务费最长预收周期和押金最高预收额度,但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收取会员费的,省级民政部门可以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会员费最高额度等限制性要求。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尚不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
校对:祝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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